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姜仔鸭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民终1819号 |
案号 |
(2018)鲁0105执1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施传建与山东姜仔鸭酒店有限公司均同意,山东姜仔鸭酒店有限公司欠施传建货款240764.15元及利息(以240764.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12万元,剩余款项及全部利息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施传建负担1510元,由被告山东姜仔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590元,鉴于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全部由施传建预交,因此山东姜仔鸭酒店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与剩余本息一并付清。二审受理案件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山东姜仔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三、如山东姜仔鸭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如约支付款项,则施传建有权就第一项确定的金融扣除已支付款项,就剩余本息全部申请强制执行;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时间 |
2018-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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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567318301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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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北园大街2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