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洪汇翔大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77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801民初2421号 |
案号 |
(2018)云2801执1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向军支付2015年房屋租金逾期违约金11380.05元。被告景洪汇翔大酒店、张翔对2015年房屋租金逾期违约金11380.05元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向军支付2016年房屋租金14485.00元。被告景洪汇翔大酒店、张翔对2016年房屋租金14485.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向军支付2016年房屋租金逾期违约金10345.50元。被告景洪汇翔大酒店、张翔对2016年9月30日后10345.50元中的2016年租金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洪汇翔大酒店、张翔负担,并由被告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洪汇翔大酒店、张翔向原告姚向军径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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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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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景洪市勐海路(泼水广场斜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