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凡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7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02民初3268号 |
案号 |
(2020)皖1102执2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保国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马保国、孟凡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254.45元、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8年6月22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共21609.08元,此后的利息及滞纳金以本金145254.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到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马保国、孟凡荣负担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