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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光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23********3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181民初327号
案号
(2020)云0181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17年9月25日,王春源、李军为董光应代偿银行代偿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共计497272.13元,董光应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王春源、李军偿还10万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297272.13元,若董光应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应当以欠付款项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支付自2017年9月2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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