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宏大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5民初681号 |
案号 |
(2020)鄂1125执1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宏大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计1887440元及利息603980.8元(利息已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算至2020年4月29日止,以后的利息以18874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宏大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14类机械设备(即机械手、玻璃机、双翻单工位切割机流水线、打搅机、自动折弯机、合片机、清洗机、切片机、分子筛自动灌装机、卧式丁基胶涂布机、直线磨边机、玻璃直线双直边磨边机、全自动切割流水线及钢化炉)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中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涂建华、涂信、方腊容、陈仁清、綦金兰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湖北宏大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在该公司以抵押物实现债权后不足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涂建华、涂信、方腊容、陈仁清、綦金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分别有权向被告湖北宏大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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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涂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0057699483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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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