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圣水华庭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903民初1589号 |
案号 |
(2019)湘0903执恢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圣水华庭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南圣水华庭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律师费50.6万元;三、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有权对被告罗弘羽名下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益房他证高新字第16008339号、益房他证高新字第15002995号);四、被告罗弘羽、吴长青、湖南弘亿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二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900元,由被告湖南圣水华庭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罗弘羽、吴长青、湖南弘亿健投资集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903执恢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弘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00591032740C |
登记机关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高尔夫球场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