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蜀婺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3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8858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108630.49元;二、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欠款1108630.4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580元;四、被告张瑞明、洪家凤、王杨、陈俊美、何忠伟、合肥市雄瑞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婺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展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法红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瑞明、洪家凤、王杨、陈俊美、何忠伟、合肥市雄瑞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婺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展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法红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98元、减半收取为74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99元,由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瑞明、洪家凤、王杨、陈俊美、何忠伟、合肥市雄瑞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婺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展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法红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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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洪家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353278438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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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合肥市瑶海区宝业东城广场B座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