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润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刑初200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润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润希将集资款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