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孟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3********8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3民初45号 |
案号 |
(2020)冀0683执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凯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王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孟杰、被告王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