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国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3民初1401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国恒偿还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11‰支付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法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保证人张法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孙国恒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