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2********0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622民初501号 |
案号 |
(2020)闽0622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伯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张元树借款本金18,000元及以18,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高鑫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高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伯鑫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陈伯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