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成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7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2048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梓潼县华祥中药材种植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三台县富珵鑫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货款312.6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9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二、被告文成龙以认缴金额400万元为限对上列货款本金312.6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熊风以认缴金额210万元为限对上列货款本金312.6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三台县富珵鑫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74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1574元由被告梓潼县华祥中药材种植合作社、文成龙、熊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