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30********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民终388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黄勇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勇财产损失21600元;三、被告谢全诚、被告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彭刚第二项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勇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彭刚、谢全诚、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彭刚、谢全诚以及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