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82民初3826号 |
案号 |
(2018)浙0282执5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669 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的利息20 080.04元及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69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陈万标、潘红平、黄海燕、施秀珍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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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施秀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259949313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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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景丁丘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