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5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05民初4170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恢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分为两个部分:2015年4月10日之前逾期利息为1142149.67元;2015年4月1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枣庄陆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被告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刘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3930元,由原告负担93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2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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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海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267450742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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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大众传媒大厦1116-111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