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美凯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9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6民初5108号 |
案号 |
(2020)苏0206执1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西美凯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大通特种环保设备厂支付价款119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00元,由江西美凯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3无锡市大通特种环保设备厂预交,江西美凯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无锡市大通特种环保设备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海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0685985059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兴路南端地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