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1********7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02民督701号 |
案号 |
(2020)浙1002执4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椒江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许海波、彭忠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2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7日为6193.89元,2020年8月2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申请人许海萍、林琦对还款负连带责任。申请费1764元,由被申请人许海波、许海萍、林琦、彭忠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