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雪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11********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826民初字第135号 |
案号 |
(2020)黑0826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白雪双、尹柏环、桦川县金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孟庆忠人民币本金172万元,偿还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7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 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