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五民商初字第30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玉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 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借款利息计算截止2014年3月23日为7 354.90元,利息的给付按合同约定计算到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最后一日)。二、被告薛俊龙、王清武、侯福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34.00元,减半收取617.0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