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新民初字第04146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1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庆伟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该款在2015年2月11日之前的利息15万元以及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25万元;二、被告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尹键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绵阳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尹键的40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绵阳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唐庆伟实际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尹键追偿;三、驳回原告唐庆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尹键、绵阳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880元,由被告尹键、绵阳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尹键、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4684173446G |
登记机关 |
绵阳市游仙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绵阳市一环路东段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