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273号 |
案号 |
(2017)苏0830执2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盱眙赛麒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12日前的利息为77036.5元;2016年12月1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约定年利率7.275%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王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盱眙赛麒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盱眙赛麒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盱眙支行有权对被告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20万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493元,减半收取7246.5元,由被告盱眙赛麒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王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时间 |
2017-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晓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0064537907C |
登记机关 |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盱眙县盱城十里营街道90号山水商务大厦15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