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3663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60407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2月20日,利息1047510.79元,罚息523755.39元,复利140889.72元,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支付违约金96000元;三、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殷毅、刘莉莉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殷毅、刘莉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660元,由被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殷毅、刘莉莉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23 |
发布时间 |
2017-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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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子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33898161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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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