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8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8民初1242号 |
案号 |
(2017)川0108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宋明忠借款本金1820111元,并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宋明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722元,由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5-25 |
发布时间 |
2017-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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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守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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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文县古宋镇久庆村七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