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洪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1********1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924民初1765号 |
案号 |
(2020)新2924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洪华应向原告李有忠给付借款90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前向原告付清。二、本案受理费为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被告黄洪华负担(于2020年3月1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李有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