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7********0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2民初2248号 |
案号 |
(2020)赣0922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小兵、彭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000元及利息1430469.76元,共计3420469.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此后利息亦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辛绍华、张维新共同所有的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城东路98号住宅(产权证号:万房权字as字016872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64元,由被告张小兵、彭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