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3013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王军亭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万元(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王军亭上述20万元借款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2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刘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