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成工矿机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14民初7781号 |
案号 |
(2020)鲁0214执2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成工矿机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0000元。2、被告江苏华成工矿机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6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人10718元,由被告江苏华成工矿机车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骆建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4675493966H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