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8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2执1771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沪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本金人民币19300000元、利息92705.98元(截止2015年10月21日)及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兴化鑫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兴化市大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朱其宝、高秋芹、朱雪君、杨悦、李何生、夏志兰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沪宝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1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7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1566907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时间
2019-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九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1788356837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兴化市英武路兴化大厦6楼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