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飞达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信民二初字第282号 |
案号 |
(2017)赣1102执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饶市康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和截至2015年5月14日的利息(含罚息)57.202万元以及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8.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美兰、陈丽丽、江西省飞达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饶市康裕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美兰、陈丽丽、江西省飞达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康裕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07 |
发布时间 |
2017-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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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德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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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紫阳名邸4栋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