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飞达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1102民初1123号 |
案号 |
(2019)赣1102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李兴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8,403.61元、利息666,736.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3日,2016年3月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省飞达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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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德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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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紫阳名邸4栋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