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黔鑫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03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黔0103执2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胡梅、陈俊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2998743.04元及利、罚息(利、罚息截止2016年6月13日为459443.48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贵州黔鑫担保有限公司、罗卫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7元,由被告甘胡梅、陈俊志、贵州黔鑫担保有限公司、罗卫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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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578977219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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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朱路1号金阳新世界水临境17栋1单元7层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