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国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3********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西民初字第350号 |
案号 |
(2020)宁0422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国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潘继峰因承担连保证带清偿责任向西吉县银合投资有限公司清偿的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800元,共计8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曹国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