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郁东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08********1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924民初33号 |
案号 |
(2020)新2924执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晓红返还借款2459500元。 二、被告郁东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郁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晓红返还借款8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40元,由原告陈晓红负担14367.76元,由被告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郁东明负担23150.56元,由被告郁东明负担7521.68元;本案鉴定费用13200元,由被告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郁东明负担1230.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