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进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3********3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830刑初32号 |
案号 |
(2020)晋0830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芮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张进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玉玺、孙香、贾悦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 人民币594026.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芮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