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晟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4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5109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晟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54782.82元(暂算至2020年5月27日),合计4554782.82元,并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海梅、王国忠、陈占周、雍键梅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39元,由被告新余市晟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黄海梅、王国忠、陈占周、雍键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晟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54782.82元(暂算至2020年5月27日),合计4554782.82元,并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海梅、王国忠、陈占周、雍键梅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39元,由被告新余市晟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黄海梅、王国忠、陈占周、雍键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海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31479432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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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