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民初字第00081号 |
案号 |
(2016)苏02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极皓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政借款5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后,扣除已支付的60万元);二、北极皓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政律师费150万元。三、中海信达公司对北极皓天公司第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周政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0500元,由原告周政负担9500元,由被告北极皓天公司、中海信达公司负担461000元。被告应负担的款项已由周政预交,本院不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直接支付给周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幢3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