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6428号 |
案号 |
(2017)京0102执5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晟紫金(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截至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的贷款本金三百一十五万元及利息三十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一元、罚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八十六元五角七分、复利五千四百一十三元零二分及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中晟紫金(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幢3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