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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81********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04民初3866号
案号
(2020)湘0304执1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湖南稻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连带向李春桃、陈桂清返还工程款79 150.58元;二、戴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李春桃、陈桂清返还预付款6000元;三、驳回李春桃、陈桂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250元,由湖南稻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戴明负担50元,李春桃、陈桂清负担200元。判决如下:一、湖南稻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连带向李春桃、陈桂清返还工程款79 150.58元;二、戴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李春桃、陈桂清返还预付款6000元;三、驳回李春桃、陈桂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250元,由湖南稻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戴明负担50元,李春桃、陈桂清负担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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