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嘉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1民初7660号 |
案号 |
(2017)辽0211执2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嘉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承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保费150,000元。二、被告董连滨对返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吉敏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公告费人民币1600元,合计人民币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时间 |
2018-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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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俊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691423853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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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508号A2-3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