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186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紫博(福建)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382532.0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25%计算),并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张珍团、陈寿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担保金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紫博(福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张志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担保金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紫博(福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恒发担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紫博(福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83元,均由被告紫博(福建)商贸有限公司、张珍团、陈寿生、张志雄、恒发担保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5-11 |
发布时间 |
2015-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义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06830779112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德市东侨区天湖路8号金龙商住小区1幢909、910、911、9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