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凤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8民初419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8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凤海、姜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占臣、王艳春欠款51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075元,公告费5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30元,由被告姜凤海、姜立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