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淑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23民初566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井春、李淑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73,206.8元及至2020年2月14日的利息345.16元(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7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35%计算,2020年2月7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3255%计算),本息合计73,551.96元。2020年2月14日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7.3255%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刘井春、李淑芬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房屋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井春、李淑芬继续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00元由被告刘井春、李淑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