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毕玉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3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84民初2366号 |
案号 |
(2020)黑0184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丛昭宇给付原告白雪峰石料款人民币190,739.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毕玉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4.00元减半收取2,057.00元,由被告丛昭宇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被告毕玉峰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