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04********0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904民初210号 |
案号 |
(2020)黑0904执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军、宋北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七台河市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53550.07元,本息合计103550.0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28.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左军、宋北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