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诸葛桥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诸葛桥宁、秦双娥向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朔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二、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为4436.94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原、被告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书》的约定计算);三、被告诸葛桥宁、秦双娥向原告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朔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736元,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减半收取计368元,由被告诸葛桥宁、秦双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