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民初4085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3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商务卡借款本金、滞纳金、利息全部履行完毕,并偿付了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本金100000元,现共欠原告借款本金62383369.53元、利息53179.28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以上合计暂为2436548.81元;二、被告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46600元;三、被告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0元(该款项优先用于结清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利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并支付律师费40000元;剩余借款被告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起于每月20日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于2020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及诉讼费。上述利息数额具体以支付利息当日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系统记载为准;四、若被告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三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无需支付剩余律师费。五、若被告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三项约定还款,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有权要求被告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归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以被告张艳、张承尧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西苑路24号-101房产、以被告张承禹、方金兰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900号3-109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张艳、张承尧、张嫄、和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七、本案诉讼费158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张艳、张承尧、张承禹、方金兰、张嫄、和帅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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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774976306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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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