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3民初839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1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永刚、李友英、朱玉秀、徐璐、徐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良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6083194XD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