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722民初326号 |
案号 |
(2020)云0722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张宇飞于2019年6月13日前偿还原告彭丽平欠款人民币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宇飞负担(直接由其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彭丽平)。现彭丽平申请恢复执行张宇飞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