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93号 |
案号 |
(2015)包执字第02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99095.67元及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158489.67元,其后的利息以本金1299095.67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7.8%加收50%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3100元;三、被告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葛敬峰对被告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36元减半收取9018元,由被告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葛敬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9-29 |
发布时间 |
2016-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敬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734948060X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大李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