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民终3420号 |
案号 |
(2019)皖0122执1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孙自荣50万元、违约金5万元,合计55万元;二、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驳回孙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葛敬峰、葛伦根、徐忠心、徐飞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葛敬峰、葛伦根、徐忠心、徐飞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孙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75元,由孙自荣负担875元,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葛敬峰、葛伦根、徐忠心、徐飞虎共同负担9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葛敬峰、葛伦根、徐忠心、徐飞虎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敬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734948060X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大李村 |






